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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秀学生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调动广大优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学习氛围,使学校对优秀生的费用减免政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在招生期间已达成协议,享受减免费用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1、减免费用按协议每学期审核一次。对于原已签定减免协议的学生,上学期期末统考成绩达到市教育局统计的有效数的学生,下学期继续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没有达到市教育局统计的有效数的学生,下学期不再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
2、不再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的学生,要按时缴纳相应学期规定的费用,不按时缴纳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缴费学期期末统考成绩达到市教育局统计的有效数者,下一学期继续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确属家庭贫困者,学校以爱心助学基金资助,资助数量、范围、金额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招生期间没有协议的优秀学生实行奖励,奖励方式为减免学费。奖励政策每学期执行一次,参照每学期期末统考成绩,按以下标准减免:
市直排名1-100名,减免下学期学费800元;
市直排名101-300名,减免下学期学费400元;
市直排名301-500名,减免下学期学费200元。
以上排名以市教研室统计的成绩为准。分文理科后,按该学期市直统考文理科有效人数的比例确定文理科奖励的名次、金额。
三、小班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全市统考成绩没有达到有效分数的,原则上调整到重点班学习。重点班和普通班统考成绩达到有效分数的学生,根据个人要求可以调整到小班学习。
四、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在费用减免政策上实行“一票否决”制,有减免费用协议而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
五、享受协议所规定的待遇的学生,如果外出借读、转学、因违纪而退学,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一次性补交以前享受减免的费用。
六、本规定自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如遇特殊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山东省泰山中学
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