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山中学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真正做到校舍安全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校校舍安全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要以对师生人身安全极端负责的态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关于学校校舍安全检查和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学校的校舍安全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责任
第三条 建立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安全科等部门。总务处为牵头职能部门。
第四条 建立安全检查分级负责制。总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督查、问题受理和任务分解,负责问题楼宇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维修,负责重大险情楼宇加固改造的技术支持和施工监管;各相关处室按照所属区域是所在楼宇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五条 校舍墙体有无下沉或垂直断裂现象,钢结构件有无锈蚀、变形等情况。
第六条 校舍内外墙体和天花板等有无空鼓、脱落等危险。
第七条 校舍的门、窗、屋面、屋架有无异常情况,消防通道、疏散口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门、顺位器以及闭门器是否正常,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安全隐患。
第八条 学校水(包括消防用水)、电、气 (汽)、电梯等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各类建筑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电;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第九条 消防、防雷、防盗、体育器材等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条 其它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教育。全校范围内开展校舍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 突出检查重点。校舍安全检查的重点为人群集中、流动性大的公共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食堂、图书馆等。重点检查事项为房屋结构、墙体、电梯、水电和消防设施等。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检查。各楼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总务处。对于部分专业性强的房屋安全检查,由总务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查检测和鉴定。
第十四条 建设年检制度。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定期于每年6-7月对全校楼宇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参加人员为小组成员及技术专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利用暑期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检测、鉴定,确保9月开学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落实及时维修。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楼宇等,使用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调整用房或停止使用,由总务处及时落实方案设计和实施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重大险情鉴定。凡发现校舍重大安全险情的,总务处及时向学校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使用单位必须腾空封闭,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险情的校舍。总务处做好安全警界,并及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分类处置。针对安全鉴定结果采取分类处置,鉴定结果B级的进行改造维修,总务处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固改造维修方案设计和加固改造维修实施;鉴定结果C级的必须加固改造,校园建设处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加固改造维修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鉴定结果C、D级的作重大险情向学校校舍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小组汇报,鉴定结果D级的按规定拆除重建或封闭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保障。学校每年落实安全检查和改造维修专项经费,用于检查、检测、鉴定和突发性的加固改造维修等开支。
第十九条 规范档案管理。校舍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总务处做好校舍安全检查记录、问题报告和检测结果档案保存备查,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改造维修台账资料库。
第五章 追责机制
第二十条 实行楼宇安全工作问责制。每幢楼宇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楼宇安全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对未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报送总务处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楼宇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详见附表。楼宇安全问题报送总务处后未及时处理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总务处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总务处移交维修部门后未及时维修并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对维修部门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