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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11 11:22:01.0 | 文章来源: | 发布人:tb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校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批复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发〈泰安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财行字〔2014〕1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年初预算的专项经费(出国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财务处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

第九条  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十条  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对车辆进行集中定点保险。

第十二条  对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情况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四条  实行省内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六条  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八条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在市内出差和承办、召开会议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4〕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三公”经费的支付签字严格执行学校支出报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审组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